各市律师行业党委(总支)、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党支部):
根据《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党内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现制定印发《山西省律师行业党委党内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共同推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有序发展。
山西省律师行业党委
2018年2月26日
山西省律师行业党委党内重大事项
报告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
全省律师行业有关重大事项,做到下情上知,上下联动,共同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市律师行业党委(总支)和省
直各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党支部)向省律师行业党委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条 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 本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二) 本党组织名称、隶属关系、职责或负责人变更;
(三) 本党组织成员变更之前要向省律师行业党委报
送人选名单;
(四) 本市律师协会领导班子变动情况;
(五) 本党组织年度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要活动;
(六) 副厅级以上领导出席本市律师行业或本所党建
领域专项活动,到本市律师行业或本所调研或对本市律师行业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
(七)本市或本所律师或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八)本市或本所律师或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参加民主党派,并担任其他县级以上组织负责人或市级以上组织所属部门负责人;
(九)本市律师行业或本所的组织或个人荣获市级以上表彰或被推荐为省级拟表彰对象;
(十)本市律师行业或本所发生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事件;
(十一)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在事后一周内
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汇报,事后补交书面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报告应真实、准确、全面、客观。报告内容应
包括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及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加盖报告单位印章。
第六条 各市律师行业党组织,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市
党内重大事项报告办法。
第七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规定第三条
所列事项的收集、整理和处置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