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8-29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经第五届山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山西省律师协会

2016823



山西省律师协会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实施细则(试行)


 


2016325日第五届山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规范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根据《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全省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代理工作;直接负责律师参与省级政法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代理日常管理。


市级律师协会负责本辖区内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代理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条 省律师协会负责业务指导工作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省级政法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代理工作。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负责部门。


各市律师协会负责管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部门,应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章  选拔、推荐、培训


第四条 省、市律师协会分别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


第五条 下列人选,当然入选各级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


(一)各级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级律协理事、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二)受过全国、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协表彰的律师;


(三)三年以上政法机关工作经历的律师。


第六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外的其它律师,符合下列条件的当然入选:


(一)政治立场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二)执业三年以上;


(三)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


第七条 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不得入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


第八条 各市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律师入选当地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本细则的禁止性规定。


第九条 未入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的律师,可在入选律师指导下,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但不得单独承担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第十条 律师协会应将入选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的律师名单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工作名单应在省、市律协官方网站公示、公开。


第十二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应在每年律师年度考核结束后,更新一次。


第十三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根据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值班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事宜,制定本级律师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代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协会要求,组织协调本所律师参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代理工作;负责本所信访工作律师的通知、派遣、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省、市律协对录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的律师进行定期、不定期专门培训。


培训工作由各级律师协会负责培训工作的专门机构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行日常值班制。每个工作日安排一名信访工作律师值班,值班律师日常工作在各政法单位设立的律师接待室。


第十七条 值班律师可带一名律师或律师助理共同参与该项工作。


第十八条 值班律师因故不能参加信访工作的,应由本所负责协调、更换,并报律师协会具体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值班律师应做好接待记录,全面记录来访人的基本情况、来访事由和答复意见,收集整理好来访人提供的信访材料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要求:


(一)认真研究。耐心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能当即解答的,当场口头解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请律师事务所讨论后告知信访人。


(二)详细分析。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对信访事项和诉求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释法疏导。经过分析、论证,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好信访人思想工作,耐心细致劝导其服判息诉。


(四)提出建议。经过分析、论证,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错误或有瑕疵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建议。


(五)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可申诉的案件,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


第二十一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收取当事人财物;


(二)风险代理;


(三)虚假承诺;


(四)泄露咨询、代理过程中知悉的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五)对原代理律师、办案机关或承办人有诋毁、贬损等言辞。


第二十二条 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涉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在该信访案件的化解、代理工作中应当回避。


第四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案结息访的审核确定,由各级律师协会商相关政法部门后认定。


第二十 各律师事务所对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值班人员、时间及工作情况进行逐月统计、汇总,做好相关化解、代理案件卷宗的存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 各级律协应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各级律师协会应予以专项表彰。


特殊贡献的可作为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的优先人选。


第二十七条 非因正当事由律师不履行指定的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予以批评教育;律师事务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义务的,由当地律师协会予以批评教育;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由各级律协按行业管理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由律协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具体发放费用补助。


第二十九条 对案结息访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律师协会在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相关标准,每案给予相应补贴。


第三十条 费用补助与案件补贴的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应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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