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办法》经第五届山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山西省律师协会
2016年8月23日
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办法
(2007年8月4日第四届山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25日第五届山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工作,依据《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申报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行业规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
(二)律师事务所成立3年以上,年度考核等次连续三年合格以上;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近3年内未受司法行政处罚或者律师行业处分;
(四)按规定为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为律师办理执业责任险;
(五)依法纳税;
(六)律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制度完备;
(七)有与律师事务所章程相适应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内部治理结构;
(八)有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场所和办公设施;
(九)认真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工作由山西省律师协会负责奖励工作的专门机构组织实施,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省律师协会负责奖励工作的专门机构应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制定并适时调整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具体评分标准。
第五条 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评定程序为“申报—初审—推荐—公示—评定—审定—公告”。
(一)申报。律师事务所依据相关评分标准先行自评,认为符合标准的,可向市律师协会或省直所管理部门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初审。市律协和省律协省直所管理部门分别对申报参加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进行初评审核。
初审采取审核资料、实地调查等方法进行。
(三)推荐。各市律协及省直所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省律协负责奖励的专门机构提交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
(四)公示。省律协负责奖励的专门机构汇总后,通过省律师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五)评定。省律协负责奖励的专门机构对被推荐的所有律师事务所进行集中评定。
评定采取书面审核、派员考核等方式进行。
(六)审定。省律协负责奖励的专门机构评定后,确定推荐名单,报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终审决定。
(七)公告。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由省律协授予“ ——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同时在律协会刊、官方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告。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连续三次被评为“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省律协可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表彰。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