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分人:张利,男,汉族,1952年11月10日生,山西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1198910750298,身份证号码140104195211102213,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北一条3楼31号。
本会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山西省司法厅移送函及山西省司法厅2023年7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司罚决字﹝2023﹞6号),要求本会处理。
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张利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八千元。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山西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张利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11401198910750298)。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张利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已被山西省司法厅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决定:
对张利律师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复查申请书(一式两份)。
山西省律师协会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