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方便从事证券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备案,证监会升级优化了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于2023年1月13日上线了统一备案系统律师事务所;备案模块(以下简称“律所备案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律所备案系统登录方式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或用户)在证监会官网(www.csrc.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平台”(用户也可以直接访问neris.csrc.gov.cn/进入),使用之前注册的账号登录(律所备案系统上线,用户账号不变,无需重新注册账号),进入“统一备案系统”,在“律师事务所备案”栏目办理备案事宜。
二、关于原系统备案数据
新律所备案系统上线后,原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将同步关闭下线。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中已完成备案的数据,全部迁移至新律所备案系统,用户可以在“备案记录”栏目查看。对于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中因用户未能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等原因致使未完成备案的数据,没有迁移至新律所备案系统;如律所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的要求,应当进行相关备案的,请有关律所在新律所备案系统重新提交备案材料。
三、关于备案要求
请各律所高度重视做好备案工作,指定专业律师负责,按照《备案规定》的要求,按时进行首次备案、重大备案和年度备案,认真准备备案材料,及时提交补正材料,避免出现逾期备案、提前备案、拼凑材料、长期不补正的现象。
1.首次备案。律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律所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前置性条件,未从事上述证券服务业务的律所无需进行备案。
2.重大备案。律所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不得长期积压备案事项。
3.年度备案。请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备案的律所按照《备案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2023年4月30日前提交2022年度备案材料。如律所连续一个自然年度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可以不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
四、其他
1.关于执业信息报送。新律所备案系统增加了律所执业信息报送功能,后续我们将专门印发通知,明确具体的报送要求,目前各律所尚无需报送执业信息。
2.关于备案相关规定和通知。新律所备案系统增加了“律所备案规定及通知”栏目,律所可以查看备案工作常用的规定、通知和有关表格。
如各律所在使用律所备案系统遇到技术问题,请及时联系反馈(联系邮箱liuqi@csits.org.cn、jianghr@csrc.gov.cn)。
特此通知。
证监会法律部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