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推动出台《山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发表时间:2021-01-25
来源:山西司法

  1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5号)印发,标志着山西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入新的阶段。

  《工作方案》明确,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自2021年4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办理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机关包括省、市、县、乡(镇)各级行政机关,适用于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申请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在办结前撤回承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工作方案》要求,各市、省直各部门要于2021年2月底前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方案明确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制定本市、本部门实施方案;于2021年3月底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细化、量化各类清单、服务指南和流程图等。《工作方案》以“答题”的方式对国办有关指导意见进行了具体细化,就我省如何落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别从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确定适用范围及事项目录、适用对象、工作流程、事中事后核查、信息联通共享、行政协助、信用监管、风险防范等9个方面提出了详尽具体的解决方案。同时明确由各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全面落实,确保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取得实效。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省司法厅进行了一系列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探索部署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司法部和省政府要求,省司法厅于2019年9月印发通知,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部署,省司法厅、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0年6月联合发文,要求深化“减证便民”行动工作,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2020年7月召开全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会,部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专报信息》第692期刊发了《山西推行“1653告知承诺制”改革“一声承诺,一次办好”掷地有声》的经验做法,对我省推行证明事项承诺制的工作成效进行了专题介绍,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肖捷对专报作了批示。2020年10月27日,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后,根据国办意见和省领导批示,省司法厅在前期一系列工作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工作方案,并征求了11个市和有证明事项的59个省直厅局的意见,对有关意见进行认真吸收采纳协调,经2021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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