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司法局、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62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0年度全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律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及企、事业单位中经年度检查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律师可申报评审(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4、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5、近二年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执业纪律,积极为推进律师事业改革发展发挥作用,贡献力量。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任现职满5年(即2015年底前聘任),研究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后申报二级律师,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即2018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四)工作能力条件
1、二级律师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备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有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具有研究、分析处理律师事务中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
(3)能经常性地对律师工作进行理论研究,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论著、案例。
(4)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的能力。
2、一级律师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并掌握同本职工作有关的其他学科知识。
(2)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全面指导律师业务工作的能力,工作成绩卓著。
(3)能对律师工作有较深入的理论研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论著、案例。
(4)具有指导二级以下律师工作的能力。
(五)工作业绩条件
1、任现职期间独立承办过的复杂疑难业务
(1)申报二级律师不少于5件。
(2)申报一级律师不少于8件。
重大、疑难、复杂业务所指见:晋司办〔2010〕125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2、任现职期间独立承办的律师业务
(1)申报二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或非诉讼案件等数量不少于50件。
(2)申报一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或非诉讼案件等数量不少于60件。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撰写并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著作、论文、案例。论文须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且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案例是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评选发布的优秀案例。
1.申报二级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或案例3篇。
(2)经正规出版公开发行专业论著、译著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发表1篇论文或案例。
(3)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1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1件以上,同时发表2篇论文或案例。
(4)担任大型企业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1项以上有理论价值的决策性法律意见、建议,经相关部门采纳,形成政策,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发表2篇论文或案例。
(5)为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谈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法律服务业务1项以上,为国家或企业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发表2篇论文或案例。
2.申报一级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或案例4篇(其中国家级论文或国家级案例至少1篇)。
(2)经正规出版公开发行专业论著、译著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提交1篇国家级论文或国家级案例。
(3)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1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1件以上,同时发表3篇论文或案例(其中国家级论文或国家级案例至少1篇)。
(4)担任大型企业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1项以上有理论价值的决策性法律意见、建议,经相关部门采纳,形成政策,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发表3篇论文或案例(其中国家级论文或国家级案例至少1篇)。
(5)为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谈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法律服务业务1项以上,为国家或企业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发表3篇论文或案例(其中国家级论文或国家级案例至少1篇)。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者,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累计不少于5次(其中博士不少于2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执业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少于40课时。
(九)破格申报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且近三年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优秀等次,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但不允许学历和任职年限双重破格。
破任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规定任职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相应专业工龄要求:大专学历,破格晋升二级律师,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破格晋升一级律师,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中专学历,破格晋升二级律师,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破格晋升一级律师,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
破格申报者,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的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他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任期内获省、部级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奖至少一项,或因工作突出,受到一次以上省、部级表彰奖励。
(2)任期内曾独立承办过复杂疑难法律服务事项,申报二级律师8件以上,申报一级律师10件以上;或主持承担过省、部级重大课题两个或两项业务项目的研究和攻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在拓展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创新业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其经验成果在全省范围进行推广,取得一定社会效果。
(4)同时符合“(六)学术技术条件”的两项条件(论文不需叠加)。
(十)设立绿色通道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评审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十一)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说明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律师高级职称的评审必备条件,可自愿提供合格证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事业体制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申报人员,须由本单位出具鉴定意见,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由同级人社部门逐级审核上报评委会。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律师事务所申报人员,须由本所出具鉴定意见,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收审报送工作。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收审材料,并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报送。报送材料时间为9月10日-10月10日。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及目录等,请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http://sft.shanxi.gov.cn/)进行下载和查询。报送地址:山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联系人:白广瑞,联系电话:0351-6922195。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律师高级职称评审材料清单及相关表格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