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628号)要求,结合我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20年度全省律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0年度全省律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司法厅律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及企、事业单位中经年度检查考核合格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近二年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执业纪律,积极为推进律师事业改革发展发挥作用,贡献力量。
(二)学历条件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1、任现职年限的要求。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申报三级律师,任四级律师须满4年(即2016年底前聘任);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任四级律师须满5年(即2015年底前聘任)。无四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执业满10年的律师也可参评。申报四级律师须领取律师执业证书1年以上。
2、任现职年限的计算。申报三级人员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占用本单位空缺岗位职数聘任相应职务之日当年起算,实算至申报当年年底。申报四级人员以本人律师执业证中执业证号的记录时间或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实际从事律师工作的年限计算,实算至申报当年年底。
(四)工作能力条件
1、三级律师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水平,具备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有一定的律师业务经验,业务实绩优良;
(3)能对律师工作进行理论研究,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著作、论文、案例;
(4)有指导四级律师及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2、四级律师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水平,具备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有组织指导律师助理工作的能力,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业务量。
(五)工作业绩条件
1.任现职期间独立承办过的复杂疑难业务
申报三级律师2件。
重大、疑难、复杂业务所指见:晋司办〔2010〕125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2.任现职期间独立承办的律师业务
(1)申报三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或非诉讼案件等数量不少于20件。
(2)申报四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或非诉讼案件等数量不少于10件。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撰写并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著作、论文、案例。论文须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且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案例是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评选发布的优秀案例。
申报三级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1篇或案例1篇;
(2)著作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字)。
(3)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1件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1件;
(4)担任大型企业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1项有理论价值的决策性法律意见、建议,经相关部门采纳,形成政策,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5)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谈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法律服务业务1项,为国家或企业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者,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人员任现职以来须有4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合格)以上;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人员任现职以来须有5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合格)以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在称职(合格)以上。
四、材料要求
(一)申报律师要对照国家、省相应的职称政策和申报条件,如实填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
(二)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20年9月20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申报材料中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对,且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律师工作单位公章。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实行职称评聘分离,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事业体制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申报人员,须由本单位出具鉴定意见,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由同级人社部门逐级审核上报评委会。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律师事务所申报人员,须由本所出具鉴定意见,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
(四)初级职称代评。各市律师系列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因故不能组织当年度评审的,可委托山西省司法厅律师系列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代评。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三公示”制度是指,第一公示:评审条件、评议程序公示(用人单位要在本单位公告栏及时公告评审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二)要严肃申报纪律,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收审材料,并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报送。报送材料时间为9月1日-10月10日。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报送地址:山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联系人:白广瑞,联系电话:0351-6922195。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等,请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http://sft.shanxi.gov.cn)进行下载和查询。
附件:1.职称评审报审材料清单
2.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
3.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山西省司法厅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