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从2024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次调整惠及我省21万余名优抚对象等人员。
通知明确
因战致残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烈属定期抚恤金提高6%;
因公致残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高5%;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每年增加1321元;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每月增加42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每月增加31.5元;
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每月增加41元;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提高32元。
通知提出
各地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及时、准确、足额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位。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按规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