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骑行发生碰撞致人死亡,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发表时间:2024-08-05
来源:检察日报

17岁的小浩骑车与对向骑行的小琴在绿道转弯处相遇,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导致小琴死亡。模拟实验显示,一般行车避让总反应时间为2.5秒,而客观环境因素留给小浩的反应时间仅有1.6秒——

这起交通事故,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细致审查、自行补充证据,对一起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改变定性,将其调整为意外事件,并对小浩(化名)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此之前,小浩因为这起意外的交通事故,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今,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小浩也收到了自己期盼已久的大学录取通知书。

2023年4月9日10时许,读高二的17岁少年小浩骑车与对向骑行的小琴(化名)相遇,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小琴摔倒后头部着地,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该案移送新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案件如何定性分歧极大,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关注。被害人小琴方认为,小浩越过道路中心线到对向车道骑行,属于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小浩予以严惩。而小浩方认为,小琴骑行共享单车时未佩戴头盔等防护工具且超速行驶,是造成死亡结果的关键因素,坚持认为小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当时能够让开就好了……”走访中,小浩的一句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思考。“‘如果当时能够让开’是行为人事发时不能预见的朴素表达,是否具有预见能力是区分疏忽大意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关键。”新都区检察院“亮晶晶·香城阳光”未检团队负责人魏婷说。

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办案检察官实地复勘案发现场,发现小浩的骑行方向为上坡,小琴的骑行方向是下坡,碰撞地点处于道路转弯处,存在较大视野盲区。模拟实验显示,一般行车避让总反应时间为2.5秒,而从小浩的骑行方向发现对向来车到紧急制动,客观环境因素留给他的反应时间仅有1.6秒。

通过询问专家证人,办案人员计算得出小浩的车速介于每小时22千米至33千米,小琴的车速则介于每小时32千米至34千米,并无相关法律法规对绿道内单车骑行限速作出强制性规定。

办案人员通过一帧一帧反复观看监控视频,并重新丈量双方碰撞点及小琴摔落处后认为,小浩骑行时穿戴头盔、手套等护具,所骑行的山地车在案发前保持在正常车道线内,事故发生时仅偏离道路中心线0.8米。目击证人的证言也印证了小浩“上坡骑行车辆方向不好掌控,暂时偏离中心线,才发生了碰撞”的供述。

今年4月,新都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邀请法学专家、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工作者参加,就因果关系判断、一般人标准和行为人具体的心智年龄、生活经验及分析预见能力等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即使成年人也很难预见到短暂偏离道路中心线进而发生碰撞会出现致人死亡的后果,更不能期待身为未成年人的小浩具有预见可能性,小浩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胡东飞发表专家意见。

根据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新都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结合法律规定、全案证据及自行补充侦查、听证会情况,认为该案系意外事件,小浩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今年4月28日,新都区检察院对该案召开不起诉公开宣告会,检察官对案件事实情节、法律适用等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法治宣传,与会各方均表示认可。

“检察机关考虑到当时的客观环境,以及小浩的认知能力,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了小浩的人生,守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成都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林青青说。

虽然小浩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事故的发生导致小琴死亡,给小琴一家带来伤害,小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新都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民事纠纷。目前,小琴的家属已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赔偿,小浩一方也已先行赔偿小琴一方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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