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叶某朝正当防卫案》解读
发表时间:2024-08-0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即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1997年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在放宽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基础上,增设特殊防卫制度,有力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作了进一步明确。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40余件涉正当防卫的参考案例,结合具体案件进一步明晰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指引。整体而言,以往,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多趋保守,认定特殊防卫的案例尤为稀少。而本参考案例属于适用1997年刑法增设的特殊防卫制度的最早案例(1997年 10月14日一审认定构成特殊防卫,宣告无罪;1998年9月29日二审裁定维持),对于特殊防卫的适用前提、防卫手段和防卫限度等具体问题的认定和政策整体把握具有很强的规则指引意义。

第一,特殊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属于这一范围的不适用特殊防卫制度。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实施特殊防卫。1997年刑法增设特殊防卫制度,旨在鼓励群众勇于同犯罪作斗争,维护自身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但同时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以防止滥用特殊防卫权利。防卫人只能基于保护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的严重侵害,才能进行特殊防卫;出于保护其他法益的需要,则不能进行特殊防卫。由此,本案例的裁判要旨之一提出:“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对一些充其量只能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则不能适用特殊防卫。”

本案中,王某友等人手持东洋刀等致命性凶器发起人身攻击,且已砍在被告人叶某朝身上,叶某朝在防卫行为开始前和开始防卫后,身受犯罪分子刀砍、凳砸等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已致轻伤,应当认定王某友等人的行为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院认为,如不对上述行为进行有力的反击,无法制止犯罪行为,故应当允许被侵害人进行特殊防卫。

第二,特殊防卫的防卫手段与结果不同于一般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与第一款规定的一般防卫的关系,存在“提示性规定说”和“法律拟制说”两种不同观点。然而,两种观点实际均是认为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虽然一般防卫也可能致不法侵害人死亡,只要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仍然成立正当防卫,但所涉情形在特殊防卫之中明显更为常见。由此,本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之二提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特殊防卫区别于一般防卫在防卫后果上的本质特征。”

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朝在自家店中先行被对方压制并砍伤的情形下出刀防卫,防卫对象分别为持东洋刀将其砍伤的王某友和持凳砸击其的郑某伟,系直接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侵害人。叶某朝虽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特殊防卫案件的综合评判应当把握住正义性这一基本要素,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及分清是非曲直。特殊防卫所涉案件往往情况复杂、造成的后果严重,对其处理应当避免简单司法,而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特殊防卫的本质,通过综合评判努力探求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与一般正当防卫相比,特殊防卫虽然在防卫行为强度上明显增加,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伤亡后果,但是行为目的和性质并未发生改变,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是正义行为。对此,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注意把握。由此,本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之三提出:“要注意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把握住正当防卫的正义性这一基本要素,排除防卫挑拨、假想防卫等情况,既要保护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又要防止假借防卫而犯罪,以准确体现立法精神。”

本案中,王某友吃饭后不但不还欠款,在被告人叶某朝追索后还寻衅报复滋事,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责任。叶某朝虽然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但从未主动使用,且是在王某友等人不甘罢休、还会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准备斗殴。总而言之,叶某朝系被迫进行防卫,其在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上均符合法律的规定,认定为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本参考案例作为刊物书籍案例,最早刊载于《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1辑(刑参第40号案例)。作为1997年刑法施行14天即适用特殊防卫制度作出裁判的最早案件,其通过准确认定特殊防卫、宣告无罪,彰显了司法机关的勇于担当、依法办事,可谓殊为不易、难能可贵;作为二十余年前最早刊载的特殊防卫案例,其对于系统阐释正当防卫、特别是特殊防卫的价值导向、规则适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可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将其作为首批参考案例入库。以本参考案例为指引,处理涉特殊防卫案件时,要把握立法精神,立足具体案情,准确把握界限,确保既不限制公民防卫权,也不助长滥用暴力。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坚决摒弃“人死为大”观念的影响,严格公正办案,勇于坚持法律原则。

近年来,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推动之下,正当防卫理念得以重塑,刑法第二十条伴随着法治进步持续落到实处。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对77名被告人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未来,随着办案理念的持续更新,司法机关必将更加准确稳妥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更加有力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更加有效维护法治秩序和社会正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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