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4-06-12
来源: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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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管理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一起来看——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发挥法治副校长职能作用,切实推进中小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派出机关”)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法治副校长不脱离派出机关工作岗位,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第四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我省法治副校长聘任管理政策,统筹指导全省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有序开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的推荐、聘任、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  法治副校长的职责

第五条  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法治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

(二)保护学生权益。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督促学校完善和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等。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

(四)参与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推动建立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参与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六)指导依法治理。协助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参加申诉委员会,参与处理师生申诉,协助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

(七)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法治副校长可以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工作,包括以案释法、开设法治课程、举办法治讲座、专题报告会、组织案例情景模拟、旁听庭审、模拟法庭、参观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等。

法治副校长可以结合学校工作安排,在开学季、毕业季、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六一”儿童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国际禁毒日、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工作。

第三章  法治副校长的选聘

第七条  派出机关应当遴选、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第八条  配备法治副校长应当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工作便利,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在本地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全覆盖的基础上,配优配强法治副校长。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摸查本地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需求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法治副校长聘任计划,会同派出机关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

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从人员库中自主或者根据统一安排选聘法治副校长,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条  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的学校、多校区学校和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

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两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第十一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协商有关部门组建由不同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服务区域内学校。

第十二条  法治副校长由所聘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法治副校长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本人、派出机关或者任职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在30日内重新推荐或者委派。

第四章  法治副校长的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培训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积极支持法治副校长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规划,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档案,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法治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等。

(三)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

(四)涉及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当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

(五)为有需要的法治副校长提供相应的授课技能技巧等内容指导。

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

第十六条  法治副校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积极主动参与学校工作,积极参加培训,定期到校开展工作。鼓励法治副校长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学校工作。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为在偏远农村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学校任职的法治副校长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

第五章  法治副校长的评价考核

第十八条  法治副校长应当按照年度对履职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向学校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按照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学校对法治副校长进行评价时,应当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等次。

学校应当将评价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反馈派出机关。

第二十条  派出机关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应当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政治素质、履职内容、履职成效、师生满意度等方面表现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对组织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派出机关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纳入普法工作考核内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业绩,应当作为派出机关、学校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法治副校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学校对法治副校长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二)因履职不到位或言行不当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聘期内受到处分、被行政拘留或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法治副校长的情形。

对因上述情形解聘的法治副校长,派出机关不得再次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检察机关推荐或者委派检察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的,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执行《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幼儿园聘任法治副园长的,聘任与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9月24日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校兼职法治副校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教法〔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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