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承担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24-04-25
来源:山西日报

山西日报新媒体记者李倩倩报道  风靡年轻人社交活动的“剧本杀”,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4月24日,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10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其中,事关著作权的一起制售侵权盗版“剧本杀”案,是全国首例对新型娱乐“剧本杀”侵权盗版刑事案件,也是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十大案件之一。

全国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承担刑事责任

  ▲新闻发布会现场

  “剧本杀”,一种集知识属性、社交属性于一体的新型娱乐项目,作为新兴的社交活动形式广受年轻群体的喜爱。但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制作、打印各类“剧本杀”文字作品,再通过网店低价销售,则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在省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郝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平台购进各类“剧本杀”文字作品电子版二百余件,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场地、组织人员非法复制各类“剧本杀”文字作品,并通过某平台销售各类剧本杀九千余册,销售金额达75万余元,其中,有权利人申报的著作权作品共计三千余册。其非法制作销售的《古木吟》等“剧本杀”与正版作品内容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郝某某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作品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而“剧本杀”盒装剧本是“剧本杀”游戏内容的载体,融合了文字、美术等要素,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系作者在文学艺术领域中的智力创造,属于《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判决郝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缴人民币5万元,没收电脑等作案工具。

  本案明确“剧本杀”剧本属于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是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未经作者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剧本杀”剧本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具有重要作用。此次发布的2023年度山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除全国首例“剧本杀”侵权盗版刑事案件之外,还包括:文化产业经营者未尽审慎审核授权的法定义务,擅自上传使用他人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恶意侵犯他人商标权,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将包含他人知名商标、标识的创作作品进行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对“维权为名、牟利为实”,合并取证、分开公证、分别诉讼的商业维权行为依法不予支持;攀附他人知名企业名称、字号,即使核准登记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发挥价值最大化原则,妥善化解技术转让纠纷;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保护先用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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