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学纪守纪律懂规讲规则——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体会
发表时间:2024-04-17
来源:山西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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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培义

山西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2023年12月23日,党中央印发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4月15日,中共山西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专门会议,通过并向全省律师行业发出了《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实施方案》,指导、安排和部署了律所党组织和党员律师学习《条例》的重要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其中,“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在新修订《条例》内容的方方面面”。

《条例》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因此,学习《条例》就是学习党内法规,学习党的纪律,学习党的规矩,也是学习和遵守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从第九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种种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同时,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做了兜底规定。

通过学习《条例》,结合我近年来办理一个又一个职务犯罪案件,为一个又一个省部级、厅级、县处级官员辩护中,对法庭上被告人为了亲属利益,从违反党纪一步步发展到职务犯罪的自我痛惜、忏悔的思考,谈谈我对《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五种为亲属谋取利益而违纪行为的认识和办案体会。

案例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的行为

《条例》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某金融系统正厅级领导干部,在单位统一采购服装中,拒绝收受售卖方的贿赂,但却约售卖方和自己的好友认识,并积极建议售卖方多和自己做生意的好友一起合作发展。该好友收取售卖方巨额现金告知官员后,表示“你先拿着吧,我有用时联系你”。自以为没有承诺、没有收钱不是受贿,实际上已经受贿完成,被追究受贿罪。

案例二: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的行为

《条例》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某正厅级单位党委书记,从家人临时急用、借用,发展到长达10年借用管理对象的车辆和房屋不归还,直到纪检监察函询,才补所谓的借用、租用合同,因此被认定以借为名的索贿受贿判处刑罚。

我会见他时,该书记多次表达悔恨之意,当初的确是借或无偿租借,但对方不提出归还,自己以为就是借或免费租用不会是受贿,久而久之,直到案发涉嫌受贿罪,痛心疾首。

某设计院副厅级副院长,从小家贫,靠勤奋读书发展为副厅级官员,是家族的骄傲。因为结识做科技行业的老板,为了老板朋友筹措资金,向管理对象借钱200万元,老板破产不能归还,自己也无能力归还,因长期未还导致涉嫌以借为名的索贿受贿被判处刑罚。

案例三: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大额礼金或接受代付费用行为

《条例》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某区政协主席,孩子结婚时,对因拿地帮过忙的企业主私自热情代付婚庆费用,金额高达10多万元,曾经表达要归还,但对方推辞后,就心安理得的不再归还,被认定受贿和判处刑罚。该官员在法庭上真切地表达了悔恨,“自己孩子结婚办喜事的费用,又不是出不起钱,就是内心觉得帮了别人大忙,这点表示不算啥,就心安理得地接受了,如今悔之晚矣”。

案例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某高级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金额3000多万,其中,为儿子商业经营谋利占受贿金额的46%,为女儿获得出国费用占受贿金额10%,余下的受贿金额,除了一套价值700万的别墅全家居住外,其余现金都拿回家给了老伴儿,一捆捆地存在在地下室,案发后全部收缴,经清点基本不差。

法庭辩论中,让我不由地对该被告人本案犯罪中独特的特征深思,党纪关于领导干部管好身边人的要求,着实要遵守,否则自己和家人都一起受害,追悔莫及。

案例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让管理对方支付费用

《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某国企副厅级董事长,安排亲家一家在自己有业务关系的某县风景区度假旅游期间,接受县属企业的免费盛情招待,多人多天吃、住、行、游加礼物,累计下来费用近10万元,却心安理得的笑纳,构成受贿罪,被监委留置。

我们一定要坚持和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三个务必”的要求,深刻领会《条例》指导思想中的“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切理解总体要求中增写的“坚守初心使命”的要求,“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增强纪律自觉。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赢得更加伟大的胜利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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