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互评互督机制工作联席会
发表时间:2023-12-22
来源:运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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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上午,运城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互评互督机制工作联席会议,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冬青,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杜峰彦,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原明琦出席会议并讲话。座谈会由市司法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滕晓峰主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市律师协会负责人、律师代表等参加了会议。

会议共同学习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互评互督机制的办法(试行)》的精神,与会代表围绕强化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相互评议监督,着力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监督、正当交往和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行了交流发言,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为做好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互评互督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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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冬青指出,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互评互督机制,对促进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检查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法检两院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要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建立一套运行良好、规范有序的长效互评互督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要加强信息共建互享,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加强队伍素能建设,开展双向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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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峰彦指出,法治“命脉”在于法律的实施,在于法检“两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要建立健全法检“两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重大决策互通机制,加强业务交流,实现优势互补;要依法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交往行为,持续改进司法作风,共同维护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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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明琦指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廉洁纪律、职业操守、办案纪律、行为作风等方面互评互督,能够有效促进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个案互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持续更新理念,加强沟通协作,增强工作主动,尊重和保障各自执业权利,推动法检律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做到“亲”“清”有度,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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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表

会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工作人员解读互评互督机制内容

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互评互督机制的目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畅通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相互评议、相互监督渠道,构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

法官、检察官评议监督律师的主要内容:

(一)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况;

(二)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遵守办案机关办案纪律和法庭纪律情况;

(三)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或公序良俗,违规恶意炒作案件、唆使当事人恶意诉讼等情况;

(四)律师不遵守《山西省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情况;

(五)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律师评议监督法官的主要内容:

(一)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情况;

(二)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情况;

(三)法官不遵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情况;

(四)法官其他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情况。

律师评议监督检察官的主要内容:

(一)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情况;

(二)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规定》情况;

(三)检察官不遵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与律师不当交往负面清单》《山西省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接触交往“七不准”(试行)》情况;

(四)检察官其他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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