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光荣从事律师工作30年人员进行统计的说明
发表时间:2015-08-25

根据晋律办[2015]24号文件精神,各市律协已将光荣从事律师工作30年人员名单认定、统计并报至省律协,经省律协秘书处初审并报省律协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进一步明确认定条件,由各市对统计名单进行进一步核实,以防误报漏报:

一、关于认定标准:1985年前(含1985年)从事律师工作(含律师管理工作)的人员。

1、对从事律师工作(含律师管理工作)的理解:律师管理工作是指在律师管理处(科)、律协直接从事律师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事务所的行政人员。

2、对1985年前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未取得律师资格,但在1986年第一次全国律师统考时取得律师资格,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可视为1985年前从事律师工作。

     二、关于更正和补报:

     1、请各市律协按说明要求尽快组织一次核实,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误报的进行更正并说明情况,对漏报的进行补报。补报人员需填写《光荣从事律师工作30年人员登记表》(含照片),填写《光荣从事律师工作30年人员汇总表》。两表务于2015831日前报省律协培训部,逾期将不再受理。

     2、各市律协上报统计名单后,我们将在山西律师网进行公示。

     联系人:刘艳    邮箱:19024125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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