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切实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依法行使权利,规范律师调查收集证据行为,青海高院近期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为全省法院运用律师调查令提供了规范依据和指引。
《意见》对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审查、签发、使用、期限及违规使用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和签发流程。规定了申请调查令的时间和方式、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人民法院对调查令申请的审查、签发调查令的审批管理程序等事项,为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提供了依据和便利。二是限定了律师调查令的适用阶段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律师调查令适用的诉讼程序阶段、持令调查的证据类型、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情形,对代理律师持令调查行为作出了必要限制,在保障诉讼权益的同时防止权利滥用。三是规范了律师调查令的使用方式。规定了代理律师持令调查取证的具体方式以及协助调查单位、个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四是规定了违规使用调查令的法律责任。列举持令律师违规使用调查令的行为类型,并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设定了惩罚性措施,对严格要求持令律师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具有反向督促作用。五是统一了全省调查令相关文书格式和管理方法。以附件方式提供了青海法院律师调查令样式、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样式、调查令回执样式,统一了全省调查令文书格式,同时明确了案号管理、入卷归档等问题,对全省法院律师调查令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调查取证作用,有利于促进案件公正审理,提升诉讼效率,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特别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以来,基层人民法院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上承担着繁重的任务,签发调查令由律师承担部分调查事实职能,对于减轻基层法院办案压力,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