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服务对象,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在国内外都十分著名,两个组委会对于奥运会、冬奥会律师工作深有体会。当年,北京奥运法律服务经验丰富;现在,北京冬奥律师业务大有可为。
在北京奥运会法律工作中,奥组委法律事务是最重要、最大量、最典型、最有代表性、最具有奥林匹克特色的部分。但是,奥组委法律事务不是北京奥运会法律工作的全部。对于北京冬奥会、冬奥组委的法律事务来说,也是类似情形。
按照北京冬奥会《申办报告》(第一卷第101页)的承诺,冬奥组委将征集、确定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赞助机构,其级别是供应商级,而不是赞助商级。在征集法律服务赞助机构时,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具备奥运会法律工作经验和能力。不过,冬奥组委征集、确定法律服务赞助机构的工作,始终没有启动。
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赞助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受援对象有特定范围,后者属于一种商业安排,是一项交易。
冬奥组委在赞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不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却有若干益处,包括节省许多支出。被确定的法律服务赞助机构,依据赞助合同的约定,有权使用若干项冬奥组委知识产权。
依据法律法规,全国律师协会印发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针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做出了禁止性、限制性的明确规定。
如何做到两全其美,既实现律师事务所以供应商身份赞助运动会组委会,又确保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界规范制度,确实需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
律师事务所提供奥林匹克法律服务,既需要较长时间事先熟悉奥运法律业务知识,也应当拥有具备奥林匹克法律工作经验和能力的专门人才。
自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以来,国内各地承办国际国内大型赛事越来越频繁,与其相关的律师业务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受关注。随着北京冬奥会筹备工作深入推进,律师界特别是北京、河北两地律师非常期待更多地加入冬奥会法律工作。
北京奥运会和冬奥会的律师业务十分相似,其中绝大部分工作是非诉讼业务,律师界可以大展拳脚、大有可为。中国律师参加奥运、冬奥法律事务的主要服务对象,大体上可分为12类。
1
为赛会申办和组织机构服务。在北京申办奥运会、冬奥会时,律师代表申办城市向来访的国际奥委会评估团陈述法律事项,例如,战宁律师、黄滔律师。律师个人通过公开招聘,成为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员工,且同律师事务所脱离关系,至少是暂停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程序,成为奥运组织机构的法律服务机构,例如,当年为奥组委服务的金杜律师事务所,曾经或正在为冬奥组委服务的许多家律师事务所。为赛会申办和组织机构服务的律师数量十分有限,绝大多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很难通过竞争、很难获得机会。
2
为中国奥委会、中国参赛代表团及中国运动员服务,既包括常年法律服务,也包括专项法律服务和奥运、冬奥赛时期间紧急法律服务。2018年3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在人大代表建议中提出,应当请律师随中国参赛团队出征国际体育赛事。2021年7月,宫晓燕律师作为中国奥运代表团历史上首位随行律师前往奥运会。
3
为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服务,特别是为其在华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4
为中国香港奥委会和中国澳门奥委会在内地业务,为中国台北奥委会在大陆业务,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在华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际奥委会规定,中国澳门奥委会不能单独组团参加奥运会、冬奥会。
5
为国际体育仲裁院(英文缩写CAS)及其在华开庭提供服务。截至2022年初,已有数位中国籍人士继续担任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主要是律师和大学教师,例如,安寿志、白显月、陈乃蔚、范铭超、卢松、吴炜等。另外,国际体育仲裁院组建了反兴奋剂庭(英文缩写ADD),2019年确定了首批反兴奋剂仲裁员,其中包括中国籍人士,例如,郭树理、韩勇、李智。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各类仲裁员均实行动态管理,既有新增,也有退出。
6
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华开庭期间,为争议各方分别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为没有配备随行律师的各参赛代表团及运动员提供紧急法律服务。此类法律服务被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仲裁院称为奥运会法律援助。2021年底,北京市司法局决定组建冬奥会公益法律服务团,将承办这方面的业务。但是,此类法律服务既不同于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援助,也不是奥组委、冬奥组委接受法律援助。
上述(2)至(6)各类业务,目前中国律师实际作为比较少,期待各律师事务所积极开拓相关业务。在为各个参赛代表团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方面,北京市20余位律师已于2021年底加入冬奥会公益法律服务团,启动了相关业务。为了做好冬奥会公益法律服务,该服务团特别设立了管理委员会、顾问专家组、工作组等机构。
7
为党和国家各级机关服务,为党和政府领导北京奥运会和冬奥会筹备、运营、善后工作提供法律业务支持。例如,组织法治奥运顾问团,参与奥运工作决策咨询,参加奥运立法工作,参加奥运法治宣传,为征地、拆迁、建设、环保、交通、安保等业务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的律师提出建议或提案。
8
参加奥运会与冬奥会筹备、举办、善后期间的社会志愿服务和奥组委、冬奥组委组织的赛会志愿服务。例如,收集侵权信息,媒体村语言服务。
上述(7)至(8)两类业务,在北京奥运会筹备、举办、善后期间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许多经验,很值得继承、创新、发展,律师事务所现在能够大有作为。
9
为广播电视与网络转播机构、各级别赞助机构承办奥运会与冬奥会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10
为奥运设施建设相关机构(例如,投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奥运票务机构、奥组委物资与服务采购对象、奥组委特许产品生产与销售企业承办奥运会与冬奥会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11
为知识产权原创作者(法人机构或自然人)创作的奥运会与冬奥会作品、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12
其他。
至于(9)及最后几类业务,由许多律师事务所分别承办,累计工作量巨大,法律服务费总额很高,律师事务所可以多多努力争得此类业务。
在北京奥运会、冬奥会筹备期间,上述绝大多数业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直接联系,确定了法律服务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就法律服务而言,为北京奥运会、冬奥会服务与为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服务并不是一回事。(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特聘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