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太原市消协律师团在抖音进行直播活动,郭娜律师就消费者在实体店退货、装修等消费问题,一一予以回答。
沙发有色差,可否退货?
近日,李先生在家俱城选中了一套沙发,送货到家后感觉颜色不合适,想退货,商家最先开始答应给李先生退货并写条留证,但要求李先生承担600元的送货费用。等李先生确定时间要退货时,店员却以沙发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货为由不予退货。李先生遭遇这样的状况也是哭笑不得,向消协寻求帮助。“无质量问题的商品,究竟能不能退货?”
郭娜律师:《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这一条规定的退货前提是商品有质量问题。
本案中,李先生购买的沙发显然没有质量问题,只是因消费者个人原因退货,可与经营者先协商处理。当时家俱店员工同意李先生退沙发,并给李先生写下便条。此时,视为李先生与家俱店就沙发的退货事宜达成协议。
在李先生保证沙发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家俱店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与李先生达成的协议办理退货事宜。对此《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旧房翻修,签合同时须仔细
日前,高先生准备给自己的旧房翻修,与装修公司签定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了首期款。开工后双方又签了确认合同和变更的附加合同,同时也交了中期款。可是到了后期,装修公司通知高先生,在交中期款时双方签的确认合同中已写明了不包括橱柜。高先生认为橱柜是基本的设置,自己也从来没有表达不要橱柜之类的意愿。当时签定变更合同时,内容较多,字体较小,签字的地方比较多,自己也没认真仔细审核,没看见在变更合同中有一行小字标明了“不包含橱柜”的字样,就签了字。但装修公司说消费者已签字,只能按合同走。请问签合同时没有明确说明,存在欺骗吗?
郭娜律师: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装修合同中应该对装修的范围以及报酬在合同中明确的予以约定。
结合本案,如果高先生与装修公司在双方签定的总合同中明确的约定要对橱柜进行装修,且装修款中已经包括了橱柜的价格,则表明橱柜是在装修合同的范围内的;如果装修公司在中期变更合同时,未与高先生商量,私自在确认合同与附加变更合同中以不明显的方式添加“不包含有橱柜”的字样,在高先生签署以上合同时不予说明,这可能就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了。如果装修款的价格内还包含有装修橱柜的价格,则装修公司存在合同欺诈的嫌疑。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高先生可以装修公司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如果装修款的价格内不包含有装修橱柜的价格,相当于装修公司自作主张变更合同,取消了对橱柜的定制,则该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是格式条款。《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该修公司在变更合同时使用格式条款,对与高先生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变更,却未尽到提示义务,减轻自身责任,限制高先生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但作为消费者,在签字的时候一定要认真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