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1-06-25
来源:法治日报

  引诱留守女童吸毒后对其实施奸淫,乡村诊所医生向吸毒人员非法贩卖精神药品,利用网络联系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0件2020年以来审结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我国境内与境外毒品问题、传统与新型毒品危害、网上与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等特点,阐明了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

  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严惩

  【基本案情】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林某某(时年44岁)将同村的被害人林某(女,时年10岁)带至家中,诱骗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林某吸食后感觉不适,林某某让林某躺到床上休息,后不顾其反抗,强行对其实施奸淫。

  林某某威胁林某不许将此事告知家人,并要求林某每星期来其家一次。后林某某多次叫林某来其家中吸食毒品,并与林某发生性关系。林某吸毒上瘾后,也多次主动找林某某吸毒,并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10月1日,林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2016年初至2019年6月,林某某多次在家中等地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引诱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林某某利用幼女吸毒后无力反抗及毒品上瘾,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林某某引诱幼女吸毒,并长期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据此,法院对林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上述裁判已于2021年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成瘾性是毒品最基本的特征。吸食者一旦产生依赖,容易遭受侵害,尤其是未成年人。本案就是一起引诱留守女童吸食毒品后实施强奸犯罪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引诱年仅10岁的幼女吸食甲基苯丙胺并成瘾,以此长期控制、奸淫幼女,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严惩的坚定立场。

  严惩医务人员非法贩卖精神药品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东在其经营的福建省平和县文峰镇文美村“文美卫生室”,向被告人周某淳、陈某炜等吸毒人员出售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计375次,得款11万余元。

  2015年底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郭某聪等11名医务人员分别在福建省漳州市城区、乡镇、农村各自经营的诊所内,向周某淳等吸毒人员出售可待因口服液,次数为4次至267次不等,得款在2150元至82812元之间。周某淳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陈某炜等多名吸毒人员出售共计91次,得款41420元,陈某炜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陈某辉出售共计12次,得款900元。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东等14人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张某东等14人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于张某东,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于郭某聪等13名被告人,根据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7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国家列管的药用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近年来,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农村地区尤为明显。本案就是一起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出售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例。

  张某东作为乡村诊所医生,本应利用医学知识积极抵制毒品,却在日常诊疗中非法出售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大。郭某聪等人同是利用其在乡镇、农村等地经营诊所的便利,非法出售该类药品,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东等人进行惩处,体现了对诊所医务人员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网络贩毒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谢某、叶某经预谋,在云南省租赁土地种植大麻。同年9月至10月,二人收获大麻后,由谢某通过telegram软件联系毒品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由叶某使用虚假姓名,通过快递将大麻邮寄给浙江等地的毒品买家。二人贩卖大麻约10次,非法获利4万余元。后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并从叶某处查获大麻3332余克。

  本案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叶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叶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1年5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趋隐蔽、多样化。本案就是一起犯罪分子使用“互联网+虚拟货币+物流寄递”手段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比特币是一种认可度较高的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等特点,在本案中被用于毒品交易支付。谢某、叶某利用网络联系毒品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使用虚假姓名寄递毒品,隐蔽性强。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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