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起草背景
发表时间:2021-02-10
来源:法治日报

□ 《刑事诉讼法解释》起草小组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这是继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改革与完善。为正确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修改情况,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解释》的起草经过、主要原则和重点内容作一介绍。

  《解释》的起草背景与经过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共26条,对刑事诉讼法18个条文作了修改,同时新增了18个条文,主要涉及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为与其他法律相协调所作的修改四个方面的内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从290条增加到308条。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幅度不大,但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十分重大。

  为确保法律准确、有效实施,早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根据院领导指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即密切跟踪立法进程,于2018年5月正式启动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2012年解释》)的前期准备工作。为确保司法解释起草坚持问题导向,汇集刑事司法实践智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向院内相关部门征求司法解释修改意见;并就若干重要专题委托天津、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共十七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三中院、上海市一中院、扬州市中院、温州市中院、厦门市中院、武汉市中院八家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三家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前期调研。

  《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起草出解释稿,并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法院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特别是,《解释》注重吸收近年来刑事程序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在起草过程中邀请十余位刑诉法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意见,确保司法解释荟萃刑事审判经验与理论成果,最大限度实现实践与理论的有机结合。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解释》。

  《解释》共计27章、655条、9万余字,历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八次审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三次审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与《2012年解释》相比,《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了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解释》的起草,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院内有关部门和地方法院的大力支持。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同志多次参与解释稿的研究论证工作,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发挥了重要作用。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总结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刑事审判程序的有关问题作了系统规定。作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司法解释,《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刑事审判职责,规范办案活动,保障诉讼权利,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起草的主要原则

  为确保《解释》合法、准确、科学,能够切实发挥规范、统一、明确法律具体适用的功能,在起草过程中,着重坚持了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坚持法治思维,遵循立法精神。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具体应用的解释,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解释。在《解释》起草过程中,始终把依法解释作为最基本的要求,强调每一个解释条文、每一项解释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精神。涉及到诉讼权利的,必须充分保障;涉及到权利限制的,必须于法有据;涉及到审判职责的,必须严格落实。例如,在起草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发现通过连续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情形,此类案件影响恶劣,监外执行的期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做法。经研究认为,上述观点虽然具有实质合理性,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有关期间才不计入执行刑期,故无法在《解释》中作出规定,只能在将来修改立法时提出建议。又如,尽管死缓案件二审一律开庭有很多现实困难,需要做大量准备、协调工作,但考虑到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二审应当开庭,《解释》明确规定死缓二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

  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具体体现。《解释》严格落实这一宪法原则,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例如,与传统犯罪“单打独斗”有所不同,当前不少犯罪呈现出“协同作案”的局面,导致刑事案件普遍存在多被告人的现象。基于方便审理的考虑,对不少案件分案审理,虽然保证了审判的顺利进行,但对当事人质证权的行使造成了影响。基于充分保障质证权的考虑,《解释》要求以同案同审为原则、以分案审理为例外,分案审理应当以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为原则,强调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在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可以传唤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又如,司法实践中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对于随案移送的录音录像,往往以“防止录音录像传播”为由禁止辩护律师查阅。为了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查阅权,《解释》明确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三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近年来,这一改革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领域已取得一系列成果,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解释》充分吸收相关成果和经验,在证据审查判断、非法证据排除、繁简分流机制、庭前准备程序、庭审实质化、涉案财物处置等诸多方面,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并继续深化。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荟萃审判经验与理论成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深入,近年来,刑事审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需要研究解决;理论界推出了一些新成果,需要及时吸收。为满足实践需求、体现时代发展,《解释》高度重视、充分听取全国法院特别是一线办案法官的建议,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邀请知名专家进行论证,以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方面的共识和智慧,确保解释能够妥当解决实际问题,取得良好效果。例如,规范并案和分案审理程序、增设部分发回重审规定、完善上诉不加刑规则等,就是根据近年来刑事审判工作中反映出的新问题,经过充分征求意见、研究论证后作出的制度创设。可以说,《解释》是全国法院、各方面集体智慧的结晶。

  起草小组成员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姜启波、周加海、喻海松、耿磊、郝方昉、李振华、李静,借调人员任素贤(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姜金良(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实习生马勤(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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