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从2月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如果企业有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之一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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