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表时间:2021-02-04
来源:法治日报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也属于死刑案件,为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月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到。

  《新刑诉法解释》的起草坚持了哪些原则?如何更好地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公众关心的问题,沈亮和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回答了记者提问。

  死缓二审案一律开庭

  记者:《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请介绍一下此项工作的准备实施情况?

  沈亮:死缓二审案件开庭,需要做方方面面的准备、协调工作。最高法已于2020年12月17日发出通知,就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要充分认识死缓二审案件开庭的重大意义。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要深刻认识做好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相关工作要求不折不扣、有条不紊落实到位。

  要严格依法做好死缓二审案件开庭工作。开庭审理死缓二审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重点审查对第一审判决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要参照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第二审开庭的经验做法,完善死缓二审案件开庭的审理程序和方式,确保庭审质量。要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庭审质量的基础上,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提讯、开庭,提高办案效率。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死缓二审案件开庭所涉人、财、物保障及相关问题。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公诉人和律师出庭,确保死缓二审案件开庭工作顺利进行。

  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记者:作为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有哪些考虑,坚持了哪些原则?

  周加海:《新刑诉法解释》根据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发展,在全面总结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经验、需求的基础上,对刑事审判程序的有关问题作了系统规定。

  坚持法治思维,遵循立法精神。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具体应用的解释,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解释。在制定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把依法解释作为最基本的要求,强调每一个解释条文、每一项解释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精神。涉及到诉讼权利的,必须充分保障;涉及到权利限制的,必须于法有据;涉及到审判职责的,必须严格落实。

  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新刑诉法解释》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充分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全方位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如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等是否属于案卷材料、能否允许辩护律师查阅,理论上、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认识。为充分保障辩护权,《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在制定解释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吸收相关成果和经验,在证据审查判断、非法证据排除、繁简分流机制、庭前准备程序、庭审实质化、涉案财物处置等诸多方面,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并推动改革继续深化。

  坚持问题导向,荟萃审判经验与理论成果。我们高度重视、充分听取全国法院特别是一线办案法官的建议,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邀请知名专家进行论证,以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方面的共识和智慧,确保解释能够妥当解决实际问题,取得良好效果。

  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

  记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新刑诉法解释》的重要内容。请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做好这项工作?

  沈亮: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新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等,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统一、有效实施。

  要切实依法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改变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诉讼中控辩审三方的格局没有变化。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完善制约,坚持依法办案。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尽责审查,对于依法应当采纳的予以采纳,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检察机关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今天发布的《新刑诉法解释》第354条,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和方法作了指引性规定。

  要始终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从2016年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到2018年底在全国实施,最高法反复强调,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定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证据裁判原则,防止定罪把关不严、量刑轻重失衡、程序繁简失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就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确保量刑与罪责大小相匹配,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区分不同性质的犯罪,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律规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非“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据此,结合司法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重点,应当是案情明了、影响不大、处刑不重的案件,如常见多发的危险驾驶案件、普通的盗窃案件、因民间矛盾引发的较轻犯罪案件等。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如绑架、抢劫、爆炸犯罪,以及社会影响恶劣、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的严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该重判的仍要坚决依法重判,要通过严谨的审理程序、充分的裁判说理、恰当的刑罚适用,彰显公平正义、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法律威严。

  坚持证据裁判,就是要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降低证明标准,将本应疑罪从无的案件简单从轻处理,要发挥庭审应有功能,特别是要重点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定罪量刑关键事实进行审查核实,确保案件审判质效。

  要协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有效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涵盖实体、程序、工作机制多个方面,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多个环节,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强共识,凝聚合力,最大限度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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