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党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5-16
来源:山西律协
各市律师行业党委(总支)、省直各所党支部:

近日,省司法厅党委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实施方案》 (晋司党字〔201633,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律师党建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党员律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做出如下安排,请认真执行。

一、总体要求

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扎实开展学习教育工作。要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着眼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员的新要求,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为我省“六大发展和法治山西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律师。

二、主要措施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坚持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基本单位,要结合本所的实际,体现律师工作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相关工作。

(一)加强党支部建设,规范日常党建工作

切实解决少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能力素质不强、工作不积极主动、不扎实等问题,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要落实党建经费保障,把党建经费列入到律师事务所年初预算。经费不足的,经合伙人会议研究,要及时予以追加;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党建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认真开展党组织关系排查,核查党员身份信息、查找失联党员,摸清“口袋党员”,及时督促党组织关系没有理顺的党员及时结转党组织关系,使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参加学习教育;对于兼职党员律师,也要通知他们按时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规范党费的收缴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确定的缴纳党费的标准和时间及时缴纳党费。

(二)大力解决突出问题

主要是解决少数党员律师理想信念动摇、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散漫、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规定缴纳党费、不遵守政治纪律等问题;宗旨观念淡薄、利己主义严重、服务意识差,不积极参加省厅党委、省律师行业党委组织的相关活动,不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送法下乡、扶贫助教等社会公益活动;不认真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工作和生活中起不到先锋模范作用,忘记了自己的党员身份,放弃了党性原则要求等。

(三)积极参加“法律服务我争先”专项活动

要以省厅安排部署的“六千律师服务六大发展”、 “法律援助在三晋”、“ 全省律师参与信访包案化解”、“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活动为载体,积极参加省厅组织的“法律服务我争先”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律师的带头引领作用,为贯彻落实上述重点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积极参与100名先进法律服务工作者、100个精品服务案例的评选活动,展示律师行业的风采。

(四)深入开展“我是党员我带头”专项活动

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要积极响应省厅党委号召,深入开展“我是党员我带头”专项活动,要健全完善党员律师先锋岗及党员律师公示栏,主动接受律师以及当事人和群众的监督,组织党员律师深入农村、社区、工厂、学校、党政机关开展法律宣传,义务解答群众法律咨询、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开展扶贫助教等公益活动,树立党员律师的良好形象。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协调小组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省律师行业党委成立“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协调小组,负责在全省律师行业安排部署及督促检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情况,确保学习教育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组长:翟新山

副组长:高剑生 牛振宇 余 浩

成 员:范红梅 郭 强 吴勤波 韩 光 郭福元 张晋萍 张培义

张 芳 刘啸峰 裴 正 张晓鸿

(二)各市律师行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

各市律师行业党委(总支)也要成立“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协调小组,制定本地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各党支部开展学习教育工作,要及时到各支部督促检查,扎实开展此项工作。

(三)支部书记要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

各律所党支部要严格落实学习教育工作,党支部书记做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切实组织安排好本支部的学习教育工作,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强化学习宣传

各地、各支部要充分利用各类网络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本地、本支部开展学习教育工作的情况,对本地、本支部开展的重点工作、发现的典型的人和事要及时向省律师行业党委报告,行业党委将根据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各地、各党支部在贯彻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律师行业党委报告。

联系人:马素珍

联系电话:0351-2681150

电子邮箱:2319850735@qq.com

 

附件:1.《中共山西省司法厅委员会印发〈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统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司党发〔2016〕33号)

 2.《崔国红同志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晋司办通报〔2016〕第19期)

省律师协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