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王某某、谢某某“职业索赔”敲诈勒索案。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通过控制多个账号累计拆单购物千余笔,以“不撤销投诉、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处罚”为要挟,向某大型线上商超频繁高额索赔。
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两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六千元。两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图为庭审现场
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谢某某通过控制多个账号,针对某线上商超经营的洗发露、面膜、牙膏等13类日化用品进行拆分式下单,累计下单千余笔。
完成批量购买后,二人以商品存在宣传问题为由,在短期内集中、反复通过全国12315平台、北京市12345平台提交投诉举报共计数百次。在投诉及后续沟通中,二人明确向企业表示“如不支付赔偿,将持续投诉直至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处罚”,且未接受企业提出的和解方案,坚持按照每单500元的固定标准提出赔偿要求。
截至案发,二人累计向企业索赔金额近47万元,实际既遂获利11.65万元,另有35万元因企业拒绝支付而未遂。其中,谢某某既遂获利0.85万元。
2025年12月10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谢某某家属代为退赔0.85万元,王某某家属代为退赔11万元。
经查,涉案商品不存在足以构成欺诈消费者的产品质量问题,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二人购买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求,结合其“多次得逞后继续批量购买并追加索赔”“索赔金额固定按单计算”“无视企业和解提议”等综合行为,法院认定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未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依法获偿权。正常的消费维权行为,是监督市场主体违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维权行为,但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刻意制造索赔条件、以投诉举报相要挟牟取不当利益,则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此案件中,王某某等人并非出于生活消费目的购买商品,而是将投诉举报作为获利手段,按固定标准索要钱财,其行为超出民事索赔范畴,构成刑事犯罪。该案判决清晰划定了合法维权与恶意牟利的法律边界,对“假维权、真敲诈”乱象形成有力震慑。
该案的依法办理,体现了朝阳区各政法单位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区委政法委统筹下协同联动,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消费维权秩序、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工作实践。据介绍,近年来,针对“职业索赔”治理涉及部门多、链条长的特点,朝阳区委政法委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建立完善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办理本案过程中,朝阳区委政法委统筹协调各部门协同作战,推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畅通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的通道,引导检察机关发挥中枢纽带作用,并牵动各政法单位依法稳妥推进案件研判、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等工作,确保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