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发布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6-05-29
来源:山西司法

引 言

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省司法厅从新法施行以来全省行政复议案件中遴选5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点评,现予公开发布。

目 录

案例一:刘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二:原某不服某市政府不履行行政裁决职责行政复议案

案例三:肖某不服某市医疗保险中心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

案例四:郄某不服某市行政审批和服务管理局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五:陈某不服某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

刘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变更 工伤认定 听证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勤管理负责人。2024年1月31日上午,王某正常在岗工作,11时30分因身体不适向同事告知后回家休息,11时32分离开单位,11时40分驾车回到小区,其到达小区楼道门口时大汗淋漓、步履摇晃,在邻居协助下回到家中。12时11分,申请人刘某(系王某配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抢救,当日18时56分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王某死亡事宜向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经调取监控录像、询问相关证人后,以王某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抢救等四项要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认定王某为工伤。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王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视同工伤”的规定。因各方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分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陈述意见,并对关键证据进行质证与辩论。经听证审理及综合全案证据分析查明,王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身体不适,其后离岗回家、发病送医的过程时间紧凑,具有明显的突发性与延续性,且无其他外部异常因素介入。从出现身体不适至其死亡,时间间隔不足8小时,符合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定要件。被申请人仅以王某未“径直送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也有违生活常理。行政复议机关本着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直接变更原行政行为,认定王某死亡视同工伤,有效维护了职工的正当权益。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细化变更决定适用情形,突出变更决定的制度价值,充分发挥其破解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全面、客观、公正审查证据,综合全案事实重新作出认定;在法律适用上,不拘泥于法条文本,立足法律精神与立法宗旨进行把握,认定王某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经对案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应当立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敢于、善于适用行政复议变更决定,切实提升行政复议权威性与公信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专家点评

从法条中探寻法意

——刘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行政复议案

郭相宏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存在对法律条文僵化理解、机械适用的问题,进而引发机械执法情形。在本案中,首先,从法律条文来看,被申请人仅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来认定本案当事人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存在明显局限性。从司法三段论的方法来看,大前提的确定即法律规范的解释,既要运用文义解释,也要运用体系解释。被申请人对该条款的理解过于僵化,对“没有径直送医”的理解并不符合立法原意,也不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判断,也未结合该条例的其他条款(如第十六条)来完整地认识工伤事故。其次,要完整理解立法精神,《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在于救助弱势群体,保障工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被申请人忽视立法本意,机械适用法条,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变更原行政行为,做法值得肯定。同时,本案对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之后,行政复议的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何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行政复议机构面临的全新的任务。一个案例胜过一打说教,本案行政复议机构能够立足生活现实,探寻立法本意,直接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既解决了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又维护了法治精神,以实际行动践行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案例二

原某不服某市政府不履行行政裁决职责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征收补偿 行政裁决 源头化解

【基本案情】

2004年,申请人原某承包某村荒山荒地种植林木。2017年,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了包括申请人承包地在内的某村土地,并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签订协议,统一解决地面附着物和征地补偿事宜。随后,申请人以县政府未对其承包的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补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县政府根据双方确认的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情况,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补偿费。在履行判决过程中,双方就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和金额发生争议。2023年9月,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先后向被申请人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并裁决支付补偿款1850万元,其中,被申请人签收行政裁决申请后未作处理。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裁决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督促其依法履职。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裁决职责。因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行政裁决制度已不再实施,且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政府补偿决定并责令支付补偿费用1850万元,该申请与其后续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内容一致,被申请人已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再主张被申请人履行裁决职责缺乏依据。行政复议机关遂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坚持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导向,全程开展调解工作,多次实地调查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县政府三方协商,释明补偿政策及核算标准。被申请人高度重视,重新组织核定补偿金额,联合调解中心促成申请人与县政府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申请人获得补偿款219余万元后,主动撤回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持续多年的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及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一批长期未得到妥善解决的征收补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渠道重新提出。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局限于个案审查、不简单就案办案,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调解、和解优势,主动为当事人搭建沟通协调平台,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实质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依法妥善处理土地征收补偿类行政争议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专家点评

效率与公平:柔性化解行政纠纷的调解机制特色

——原某不服某市政府不履行行政裁决职责行政复议案

潘淑岩  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行政调解是伴随行政复议功能定位的转变和调解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定原则。调解兼顾法理与人情,以寻求合意的方式终结复议程序,用柔性手段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冲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理解与和解,是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重要路径。

作为一种化解纠纷的程序性机制,行政调解以“柔性”为外显特征,内核紧密耦合效率与公平的双重价值。调解程序不拘泥于严格的法定步骤与时限,而是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当事人意愿灵活推进,促使双方直接聚焦核心矛盾,提升了争议解决的总体效率。当然,“柔性”并非无原则的妥协,而是在查明基本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内进行协商。通过释法说理,引导被申请人正视自身瑕疵或合理性的不足,也促使申请人形成理性、合法的诉求预期。这个过程保障了当事人,尤其是处于相对弱势的申请人的权益,能够促使其充分表达意见、参与协商并自愿达成协议,实质上是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更深层次追求。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既是对法律规范的遵守与运用,也融入了对个案具体情况、社会常理与人情世故的综合考量,其结果往往更容易被各方内心接受,从而减少后续执行困难与衍生争议。

行政调解通过非对抗性的合意机制,不仅快速定分止争,更致力于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与社会关系的修复,既体现了新时代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特色优势,也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注入了不可或缺的活力与韧性。

案例三

肖某不服某市医疗保险中心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给付 生育津贴 案前化解

【基本案情】

申请人肖某系某医院职工,医院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2月,被申请人某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定并向其所在医院发放申请人第二胎生育津贴28376.19元,医院依照《某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第(三)项规定,将高于被申请人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14286.19元发放给肖某。后肖某核对津贴发放记录时发现,其2022年2月生育首胎时,被申请人曾核定生育津贴9470.72元,该笔津贴未实际发放至本人。因两次生育津贴数额差距明显,且首胎生育津贴未能领取,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支付该笔生育津贴。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核算生育津贴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正确。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听取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及被申请人三方意见后查明,因某市社保系统升级改造、申请人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遗失,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核定生育津贴正确计发基数,而是以某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导致计发金额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生育保险待遇计发相关规定。为高效化解争议、切实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构积极推动案前化解,第一时间召集被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召开协调会,充分释明相关法律政策,明确指出被申请人核算生育津贴存在的问题。被申请人立行立改,当即重新核算生育津贴,申请人肖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从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到行政争议圆满化解仅用三日时间。经后续回访,申请人已足额领取重新核算后的生育津贴,对行政复议机构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将化解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确立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原则。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查明案件事实后,结合行政给付类案件特点,坚持能调尽调、推动调解关口前移,在受理审查阶段即引导当事人协商,仅用三天便高效化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行政争议,既有效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也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

专家点评

案前化解争议 依法行政给付

——肖某不服某市医疗保险中心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

彭云业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山西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复议的价值取向之一,应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行政复议调解关口前移、工作前置,是高效、便民、为民原则的具体践行。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符合条件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的行政行为,争议焦点主要为是否给付及给付数额是否合法。行政给付的制度目的与争议特点,决定了该类争议化解更需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本案行政复议机构仅用三天便妥善化解了涉及申请人切身权益的争议,其示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遵循高效原则,尽早化解争议。行政管理注重效率,行政复议同样讲求高效。本案行政复议机构针对行政给付案件特殊性,将调解关口前移,在案件进入实质审理前成功化解争议,及时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其二,不拘程序顺序,坚持能调即调。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本案行政复议机构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目标,不拘泥于某个固定程序阶段,在受理审查阶段即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实现案前化解。其三,查清案件事实,贴合争议特点。事实清楚是开展调解的前提,行政给付争议的特殊性对时效性要求更高。本案行政复议机构在初步审查案卷、查明事实基础上,特别针对不同于一般行政争议的行政给付争议,及时组织调解,高效化解了行政争议。

案例四

郄某不服某市行政审批和服务管理局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冒名登记 行政指导 复议决定履行

【基本案情】

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欠某电机铸造有限公司50万元债务,经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查明股东郄某(本案申请人)未履行200万元出资义务,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以其系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不应承担出资义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该案处理需以行政机关对股东登记的认定为前提,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某市行政审批和服务管理局申请处理冒名登记事宜,并针对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以及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等行为,先后三次申请行政复议。前两次均经行政复议机构协调达成和解,本次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经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委托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该局回函认为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涉嫌提供虚假地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建议公示并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公示期间,债权人某电机铸造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并提交法院相关民事判决书与执行裁定书,被申请人依据债权人异议作出案涉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属于原登记机关,已通过调查出具公函,确认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地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登记的情形,该公文证据效力较高。被申请人本应查阅登记档案,核查申请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是否知晓并追认股东登记等情况,却仅以债权人异议为由作出案涉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六十日内重新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机构强化案后指导,推动被申请人全面开展后续调查,被申请人多方调取申请人历年书写材料并委托笔迹司法鉴定,实地核查企业经营场所,并征求了税务、社保等部门的意见,查明申请人系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事实,依法撤销了申请人在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不准予追加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生效裁判。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增长。与此同时,涉及撤销虚假登记的投诉举报大幅增加,虚假登记处理工作事关多方权益、影响面广,行政复议机构在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兼顾债权人合法民事权益,避免简单处置、一断了之。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坚持“案结事了”理念,紧盯复议决定履行,持续指导行政机关推进后续调查,既免除申请人债务连带责任,又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民事权益,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专家点评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构指导作用 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郄某不服某市行政审批和服务管理局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决定行政复议案

杨建华 太原理工大学文法与外语学院副教授

本案系因申请人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被冒名登记股东,是指他人未经本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形。被冒名人不仅无法从公司股东身份获益,还可能面临承担民事、行政法律责任风险,其有权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冒名登记。

本案中,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实名举报冒名登记的处理行为,先后三次申请行政复议。前两次经行政复议机构调解,双方分别就受理举报、延期履职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第二次和解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申请人不服,第三次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是行政系统内部重要的救济途径和自我纠错监督机制,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效果直接关系行政复议权威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履行,可约谈相关负责人或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行政复议机关还可以充分运用其作为被申请人上级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指导被申请人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本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指导被申请人全面调查取证,通过核查工商登记材料签名、被冒名者是否对冒名者持有其身份证件有合理解释、冒名者与被冒名者关系、被冒名者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情况,查明申请人系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事实。同时,在行政复议机构指导下,被申请人综合权衡申请人、善意第三人等各方权益,依法撤销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申请人的股东、监事登记事项及该公司两次变更登记事项。行政复议机构不仅在行政复议中,而且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充分体现了复议为民理念,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五

陈某不服某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 调解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系山西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职工,由该公司在山西某市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后陈某被派遣至河北某技术服务公司工作,在河北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山西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陈某就其工伤保险待遇向被申请人某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支付申请,被申请人以案涉事故发生地不在本市、属于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作出《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通知书》。陈某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河北某市)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被申请人作为山西某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有参保登记事前审核法定职责,但其审核缺位,致使劳务派遣单位在山西某市为该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保费,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后亦在该市完成工伤认定。此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以参保缴费违规为由拒绝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既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三款关于参保地工伤认定后按当地规定享受待遇的要求,也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立法宗旨。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开展“复调对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自行撤销案涉《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通知书》,申请人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交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予以审核受理,被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通过社保卡向申请人支付相关待遇。协议达成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既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制度功能,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直接体现。切实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群众的实质利益诉求,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本案中,申请人系劳务派遣且异地参保的工伤职工,被申请人系承担社保基金安全保障职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坚持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实质性化解争议为导向,结合劳务派遣及异地参保的案件事实,将调解理念贯穿办案全过程,通过主动搭建调解平台、精准研判矛盾症结,推动案涉行政争议实现实质性化解。

专家点评

适用法规范的核心在于实现立法目的

——陈某不服某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

赵银翠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本应在河北省某市为申请人参保缴费,但其实际在山西省某市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亦由山西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而被申请人据此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仅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作为适用依据,则极有可能将责任归咎于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无法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将目光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工伤保险制度旨在“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本案法规范的适用,应将具体条款置于整体法规体系之中,立足立法目的进行解释,方能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

本案行政复议机构紧扣《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对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等环节作出一致性解释,积极推动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法学和法律实践中首先涉及到的不是逻辑,而是通过规范实现目的的目的论。”在法规范的适用过程中,必须围绕立法目的,结合规范的意义脉络、体系地位及其功能进行解释,并将其以体系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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