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6-03-04
来源:山西律协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5年度全省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26年3月4日至4月30日。

  二、考核对象

  2025年12月31日前经山西省司法厅核准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

  2026年1月1日后执业的律师不参加考核,但应在山西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律管系统”)中进行信息登记。

  三、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完成继续教育40课时培训的情况。(65岁以上的律师应至少完成10课时培训,2025年10月1日后执业的不作具体要求)

       (七)律师党组织关系接转情况。党组织关系未转入律师系统的专职党员律师,应在年度考核前完成接转并由所在律所(党组织)出具接转证明。逾期不办理接转者暂缓考核,60周岁以上已退休的原则上不要求接转。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实施步骤

  本次年度考核采取线上申报、线上审核方式进行,具体操作步骤可扫描操作手册二维码查看。“律管系统”网址:https://app.sft.shanxi.gov.cn/lsgl/backend/login.jsp,律师协会账号为单位简称(如太原市律协),律师事务所账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律师账号为执业证号,初始密码为:Shanxi@#2026。

(一)网上申报阶段(3月4日—3月10日)

  律师通过个人账号登录律管系统,在“信息补全”中完成律师档案信息的核对、补全,并确保信息真实无误。由律师事务所审核通过后,进入“年度考核”栏目,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2025年度)》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具体填报要求见操作手册。

  在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地的执业年度考核。

  兼职律师参加年度考核需提交有效工作证(PDF扫描件)和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须加盖院校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评议(3月11日-4月12日) 

1.律师事务所应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 2025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2.对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要求其提供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并上传系统,综合两所鉴定材料,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2025年度执业不满三个月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评议考核意见,并注明“新执业”;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律师事务所应认真核实律师执业情况,客观出具评议意见。

  4.填写“律师事务所评议意见”时,除“称职”外,均需说明出具意见的依据或原因,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脱产学习培训及因病暂停执业等)。

(三)律协审查(4月13日-4月30日)

  1.各市律协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省直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由省律协会员部审查。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所属律协应将考核结果在网站或公众号平台公示不少于七日。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协申请复核。

3.对律师下列情形暂缓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且处罚期未满的暂缓确定,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2)相关材料、个人信息或执业信息有待进一步审查核实的暂缓确定,核实后再予审查确定。

六、特殊情形处理

(一)有以下情况的律师,暂不填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1.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未执行完毕或处罚期未满的;

       2.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3.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4.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律师需进行补考核时,律师事务所应提前与所属律协联系后,再登录考核平台进行补考核。所属律协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协备案。

(二)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所属律协责令其在十五日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所属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三)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所属律协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协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四)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律协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律协应高度重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小组),全程指导、协调执业律师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及时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于2026年5月31日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省律协会员部。

(二)各律师事务所要切实做好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深入学习考核要求及时传达所属律师,认真审查材料实事求是提出考核评议意见。

(三)省律协对各市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适时抽查。

八、联系方式

  省律师协会会员部:0351—5626211  

  省律师协会业务部:0351—5626215                       

  行   业   党  办:0351—5626209 

  系统技术联系电话:0351—3802169

  附:年度考核操作手册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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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律师协会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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