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7-24

 

各市律师行业党委(总支),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现将《山西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律师行业委员会

                          2017年7月20日

山西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 号)和中组部、司法部、省委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全省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是引领律师行业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保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与律师行业依法自治相统一,积极开展党的建设工作,探索符合律师行业发展规律、具有山西特色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新模式、新途径,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山西振兴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律师行业党组织是党在律师行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党章》要求,根据党员人数等情况,提出成立党组织申请,经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六条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律师事务所都应申请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超过100 名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 名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 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 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 名或100 名,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数量多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可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小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成立后,应对外挂牌。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一般由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组成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 5 人,最多不超过7 人,其中书记1 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 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 7 人,最多不超过9 人,其中书记1 人,副书记1 人;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 9 人,最多不超过11 人,其中书记1 人,副书记1 2 人;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党支部,只设书记1 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 人。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是中共党员的,原则上党组织书记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担任;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的,应在其他党员合伙人或管理层业务骨干中选任。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中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律师行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党支部、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或三年,党组织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规模小、党员少于 3 人的,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设立联合党支部。未加入联合党支部的,无支部律师党员应加入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党组织中。

第十二条 对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要向其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具体负责该所党建日常工作联络,指导发展党员,待条件具备后建立党支部。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应带头向党组织靠拢。

第十三条 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党员人数暂不具备组建党支部条件的,应向所在市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同步报备党员情况。

第十四条 因律师事务所发生变更、撤并或注销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及时向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报告。提交申请,便于上级党组织及时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做出变更、合并、撤销决定。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接到决定后十日内,应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档案材料、印鉴等移交至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并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凡是具备设立工会、青年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主动申报设立。律师事务所党组织领导律师事务所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支持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注重发挥好群团组织决策、管理人员中律师党员的作用,充分发挥好群团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可以设立“双拥”、“统战”、“参政议政”等工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七条 律师行业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党章》规定,加强政治引领、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领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

(一)保证政治方向。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与党内法规制度,宣传好和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广大律师尤其是律师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增强政治认同,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对律师行业“三重”工作的领导。对事关律师行业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活动进行审查把关,确保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符合律师协会章程规则,确保符合律师行业实际情况。

(三)做好群众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反映律师和员工诉求,维护律师和员工正当权益,激发律师的主人翁意识与工作热情,形成干事业的强大动力,增强律师事务所凝聚力、向心力和律师行业认同感。

(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恪守执业纪律、执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与司法、执法人员构建起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

(五)加强律师行业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执业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六)加强律师人才培养和政治吸纳。把优秀律师团结在党组织周围,引导他们爱党、爱国、爱人民,更好的干事创业,搭建广阔舞台,创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七)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提高党务工作者素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和带动群众组织积极正确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有十项。律所党支部在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和全面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党支部的工作职责,扎实做好相关工作,不断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律师事务所全面发展。

(一)组织全所律师开展政治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所党风行风建设,开展诚信教育,提高本所律师的社会公信力和律所的品牌形象。

(三)组织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及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对本所办理的涉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法律服务事项进行把关和指导。

(四)组织律师对涉及群体性的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讨。

(五)积极培养青年骨干律师加入党组织,把党员律师培养成骨干律师。

(六)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义务普法宣传、扶贫助教等其他公益性活动。

(七)协助制定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

(八)与本所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的

律师保持经常性联络和沟通,充分发挥这些人员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九)对律师事务所向人大、政协推荐的代表(委员)候选人以及向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推荐的优秀律师、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和常务理事候选人进行把关审核。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律师行业党组织要按照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素质,把“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第二十条 贯彻同等条件下“党员优先聘用、优先上岗”的原则,努力扩大律师党员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要积极提供平台与机会,创造条件,教育、鼓励律师党员做大事业、做精专业,成为律师业务开拓创新的引领者、示范者。

第二十二条 律师行业党组织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争取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直属机关党委部门的支持,加强对律师行业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提出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注重发展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骨干入党,注重把律师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合伙人,把业务骨干、合伙人培养成律师党员。

第五章 活动方式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要求,要以法律专业服务为抓手,紧扣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优质、高效地开展各类服务大局的主题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参与律师事务所重大问题决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认为合伙人会议、管委会等作出的决定、决议违背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了有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积极引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诚信执业,珍惜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注重陶冶品行和情操。律师党员应当做出表率。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做好律师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八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主动与社区、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挥律师事务所联系广泛的作用,组织律师党员在执业活动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法律,凝聚社会共识。

第二十九条 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积极开展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发挥律师党员专业特长,切实扩大律师党员在律师事务所和行业内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及时反映广大律师和员工诉求,维护其正当权益,关心帮扶困难律师和员工,凝聚人心,形成共识,汇集推动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正能量。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积极探索开展开放式党组织活动,除党章规定的党内活动外,提倡党群活动一体化,开设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党建微博、网上论坛等,把党的活动阵地拓展到网络上,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六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直接向所在市律师行业党组织或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党组织对党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监督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写入律师事务所章程,并严格落实。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党的支部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党的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坚持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收集反馈党员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 建立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党员流动管理制度。律师及聘任员工的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必须转入所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或指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党组织,并参加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活动。兼职律师党员和从其他单位退休的专职律师党员可以不转移组织关系,在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同时,也应当参加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生活,接受教育,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党员退休的或歇业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原则上不发生变化,仍在原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加活动。律师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通知该律师参加活动。组织关系需要转出的,由律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转出。

第三十八条 建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党员管理制度。按照属地原则,党员在分所党组织参加活动。分所没有设立党组织的,应在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党组织参加活动。总所有党组织的,党员可参加总所党组织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建立合伙人和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律师事务所要健全完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参加合伙人会议、党组织与律师事务所管理层重要会议协商、重要情况通报等工作运行机制。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不是党员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条 建立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履职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应当向市律师行业党组织或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述职,并接受评议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一条 建立党建经费保障制度。律师协会应从会费中拿出适当费用开展行业党建工作。律师事务所应以制度形式确立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律师事务所财务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律师事务所一般应拿出业务创收的1-2%用于党建专项工作。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将全额返还的党费全部用于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争取律师事务所决策层、管理层的理解和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有记录、有承诺“八有”要求,加强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中所指的律师事务所是指全省辖区内所有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

本规程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党员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辅助人员、行政聘用人员中的正式党员、预备党员。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共山西省律师行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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