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的流浪猫狗有一部分是因自行走失而脱离饲养人,而绝大部分系被饲养人遗弃而流浪。
近年来,流浪猫狗伤人事件频发,如何厘清流浪动物伤人之后,弃养人、投喂人甚至物业的责任,看看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6日,被告甲某电话告知被告乙某的泵房内锁住一只犬,让被告乙某牵走,被告乙某叫被告丙某于当日将该案涉犬只领回位于某小区内的工地喂养。
在喂养期间,被告乙某未尽到看管责任,导致案涉犬只于次日中午脱离绳索,并将在该小区内的原告丁某及其女儿咬伤。原告丁某及其女儿因伤就诊于医院,实际住院均为19天。
另查明,2021年9月7日,被告乙某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没收犬只,罚款二千元。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实践中,存在着流浪动物饲养者认定的难题;若是相关侵害事实发生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区域内,物业在过错责任范围内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饲养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根据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乙某的询问笔录中的相关陈述,可以证实案涉犬只伤人之前,被告乙某具有领养案涉犬只的主观意愿并作出了收养行为,其已与案涉犬只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原告乙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并未对案涉犬只进行有效看管,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原告丁某及其女儿被案涉犬只咬伤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故此案涉犬只伤人后应当由被告乙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
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承担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被告某物业公司对设在小区内的工地的秩序维持和管理存在疏漏,导致案涉犬只脱离被告乙某看管后在小区内将二原告咬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其过错并不是导致两原告遭到侵害的直接原因,不应苛求物业服务企业能时时刻刻巡查到每个角落,因此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当在其过错责任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按5%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甲某、丙某的责任承担
原告所举证据未能证明被告甲某、丙某与案涉犬只之间存在饲养管理关系,被告乙某未能证明甲某作为案涉犬只交与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驳回二原告及被告乙某主张被告甲某、丙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饲养流浪动物伤人事件,涉及到社会中的热点问题。当前此类案件往往存在着解决效率缓慢、维权难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乙某收养该流浪犬时间较短,案发后一直否认自己是饲养人,并且决绝赔偿。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应证据认定虽然乙某饲养时间短,但是其确实系流浪狗的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原告丁某的女儿系未成年人且受伤严重,宣判后,法院进行了回访慰问,目前孩子身体和心理均恢复良好,基本走出被狗咬伤的阴影。
在遇到流浪动物时,成为流浪动物的饲养者便可能承担相应的致害责任。饲养和收养都要尽好管理职责,保护自身避免陷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