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正案)》,并于7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哪些变化?行政机关执法时又该注意什么?7月31日上午,省律师协会邀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莅临我省,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专题报告会。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李君参加报告会,省律师协会会长高剑生主持报告会。全省政府部门公职律师代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代表近300人现场参加了专题报告会。
江必新教授以独特的视角将此次《行政处罚法》的修改概括为“四度”即:法度、精度、力度、温度,并由此深入浅出、抽丝剥茧进行了分析、解读——
让行政处罚更有法度。修订的根本目的是让行政处罚更具规范性。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从首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明确强调要坚持文明执法、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保密规定、严禁罚没收入与考核考评挂钩、建立行政处罚行为公开公示制度、进一步规定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规定行政处罚全过程的记录制度、增加行政处罚实施评估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制度等11个方面进行了科学规范。
让行政处罚更有精度。行政处罚是把“双刃剑”,所以必须精准,确保客观公正。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采取了4个方面的制度措施,即: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的证据制度,尤其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种类里增加电子数据;规定重大处罚决定必须要经过法制审核;规定了一定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增加了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让行政处罚更有力度。在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此,行政处罚怎样做到更有力度显得尤为重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从15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即:适当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如通报批评等;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创设权;行政处罚的实施权向基层延伸;延长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立案制度;细化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制度;增加了罚款处罚竞合时择一从重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除去成本;增加规定了涉外的行政处罚;提高现场处罚的数额;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从速从重;增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协作制度;规定当事人同意可以用电子邮件进行送达;加大对行政处罚实施行为的监督;对行政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追责力度。
让行政处罚更有温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缓和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冲突,减少矛盾,促使行政管理关系更加和谐,从而实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表现在以下9个方面,即: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扩大了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延长了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增加了有限制的首违不罚(首次违法不予处罚)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增加了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扩大回避范围;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加强对非现场执法的规范,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等;健全行政处罚事前告知制度,告知范围更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暂缓执行的申请制度。
江必新教授所作的《行政处罚法》专题报告,从司法实践的层面导出法律的内涵,指明运用的要点,为与会人员应用《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权威指导,意义深远。
(根据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