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9-25

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山西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第五届山西省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律师协会

2018年12月29日


山西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8日第三届山西省律师协会第二次理事会通过,2018年12月23日第五届山西省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收取、使用及管理,加强会费使用的监督,确保会费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保障我省各级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的职责,根据《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组成。

第四条 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1、办公场所登记地在太原市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执业律师10人(含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15000元;执业律师11人至3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20000元;执业律师31人至5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25000元;执业律师51人至10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30000元;执业律师10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40000元;

2、办公场所登记地在太原市城区以外的各地级市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执业律师10人(含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10000元;执业律师11人至3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12000元;执业律师31人至5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15000元;执业律师51人至10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20000元;执业律师10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30000元;

3、办公场所登记地在县(包括县级市)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执业律师10人(含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5000元;执业律师11人至3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8000元;执业律师31人至5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10000元;执业律师51人至10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15000元;执业律师10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25000元;

4、办公场所登记地在国定、省定贫困县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执业律师10人(含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2500元;执业律师11人至3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4000元;执业律师31人至5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5000元;执业律师5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7500元;

实现脱贫的县律师事务所,前3年会费缴纳标准不变,从第4年起按照相应的县级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缴纳标准执行;

(二)新设立不足一年的律师事务所,当年团体会员会费减半缴纳,从第二年起全额缴纳。

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一)依法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1、在太原市城区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

2、在太原市城区以外的各地级市城区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3、在各县(包括县级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4、在国定、省定贫困县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实现脱贫的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前3年会费缴纳标准不变,从第4年起按照相应的县级律师事务所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执行;

(二)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个人会员会费,第一年免缴,第二年减半缴纳,第三年起全额缴纳,但律师在此期间应连续执业;

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律师个人会员会费,转入的当年减半缴纳,第二年起全额缴纳;

在国定、省定贫困县执业年限不满3年且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年)以下的新律师减免执业前3年个人会员会费;

(三)公司律师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参照所属单位住所地执业律师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执行;公职律师个人会员会费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援助律师免缴个人会员会费;

(四)年满65周岁的执业律师,免缴个人会员会费。

第六条 确因不可抗力或身体残疾等其他特殊困难,无力缴纳会费的,经逐级申请审核,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可以缓缴、减缴或免缴。

第七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考核期间。

第八条 会费归本会所有,由各市律师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代收后,按本办法规定上缴和留用。所收会费在扣除应缴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之后,30%上缴本会,70%由各市律师协会管理和使用,用于市级律师协会建设及律师行业管理工作。

各市律师协会在上缴本会会费时,将所扣应缴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一并交到本会,由本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

第九条 各市律师协会每年向本会缴纳会费时,需同时提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核报告或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会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的会员会费缴纳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期向本会缴纳会员会费及不按规定使用会费的市律协和团体会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分:

(一)责令限期缴纳会费;

(二)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先等资格;

(四)建议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党组织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违规使用会费的,责令限期追回,并建议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党组织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基本原则。本会可以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的会员会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理事会,并可接受会员查询。

第十一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各项工作支出:

(一)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它会议;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工作;

(三)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四)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

(五)秘书处办公支出;

(六)开展律师行业交流;

(七)出版律师书籍报刊,建设网络信息平台,开展律师行业宣传;

(八)会员学习和继续教育;

(九)本会设立的各类专项基金;

(十)本会组织开展的文体活动;

(十一)会员福利及特困救助;

(十二)捐助和资助公益事业;

(十三)各市律师协会相关费用;

(十四)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会费实行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制度。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届满的会费收支报告应向下一届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费应当按照理事会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预算外支出,由本会理事会或授权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支出。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本会理事会提出,山西省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五届山西省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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