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卫士,律师之楷模
发表时间:2018-03-12

2018年2月10日,临近春节之际,武某等19名矿工来我站向援助律师陈国辉赠送“正义之卫士,律师之楷模”锦旗,表达矿工对援助律师历尽两年之艰辛,为他们讨回103万余元赔偿款的感激之情。

2015年12月,武某等19名矿工因被煤矿无期限放假变相解除劳动关系,向我站申请法律援助。自2004年至2013年期间,武某等19名矿工先后进入山西长治某煤矿有限公司,从事安全指挥、通风、井下等工作,煤矿未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1月底,煤矿口头通知武某等人,由于证件过期、临时闭井,无限期放假,也不发放生活费。与煤矿多次协商未果后,武某等人寻求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我站指派陈国辉律师办理该案。

陈律师向武某等人耐心释法,引导矿工依法维权: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武某等人接受律师建议,决定依法维权。

2016年1月春节前,陈律师帮助矿工收集证据、起草仲裁申请书,向沁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煤矿支付武某等19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计148余万元。但令人非常遗憾,仲裁委以不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陈律师又起草民事起诉状、整理证据,向沁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矿工上述请求。沁源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陈律师围绕煤矿未与武某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以及煤矿无限期放假,实质是解除与武某等人的劳动关系等事实,进行了举证与阐述。2016年9月20日,沁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合法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煤矿应支付矿工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煤矿支付武某等19人经济补偿金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差共计103余万元。煤矿不服一审判决,又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均被法院依法驳回。判决书生效后,陈律师又援助武某等人,依法申请沁源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其中一名矿工身患脑瘤,沁源法院启动司法救济资金,支付该矿工4000元救济金用于治疗,而煤矿却无动于衷。后因病情恶化,该矿工没有等到执行到位即不幸离世。沁源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查封了煤矿的银行账户、资产,并多次与煤矿投资人进行沟通,经法院多方协调,煤矿将执行案款汇至法院账户。2018年2月2日,武某等人终于从法院领到103余万元赔偿款,他们喜极而泣。

本案历经仲裁、法院一、二审、再审、执行两年之久,其中,当事人煎熬、律师奔波之艰辛可想而知。矿工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既是矿工和律师的坚持,也是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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